品牌空调一般在指定的区域有指定的型号和配置,大品牌家电的生厂厂家通常只对来自相应销售区域范围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实际经营中,有些商家为赚取价差,将原本在其他区域销售的产品运至本地销售(俗称“窜货”),同时为了逃避追溯,产品上附着的条码信息往往被清除或销毁,致使“窜货”空调机为机,被排除在生产厂商的售后范围外。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2022年9月,徐某某与某某商行签订了《某某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约定徐某某在某某商行购买某大品牌中央空调。合同签订当日徐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某某商行向徐某某交付并安装了中央空调。2022年11月份徐某某发现某某商行销售的空调机器上粘贴的条形码系伪造的,便向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2022年12月29日某某品牌空调生产商向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产品鉴定说明》,认定经鉴定不符合其公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徐某某认为某某商行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请求撤销与某某商行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退一赔三。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某某商行在销售空调时,清除空调机条形码、隐瞒“窜货”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空调生产商的售后服务,即产品的销售行为没有办法获得空调生产商的认可,某某商行隐瞒的信息应属于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信息,某某商行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徐某某主张撤销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退一赔三”,依法予以支持。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消费者购买在市场上知名度、认可度较高的空调品牌,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期望能够轻松的享受到生产厂商提供的售后保修服务,作为家用电器的空调,售后服务、保修很重要,经销商的“窜货”行为导致消费者不在生产厂商的售后服务、保修范围内,使得消费者期望落空。
经销商的行为明显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根本原则,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使消费的人在不了解真实意思情况下做出交易决定。本案依法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打击了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