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顾客曾先生投诉称,于同年3月12日接收到某运营商微信大众号发送之“送全年100M宽带!”信息,曾先生当天致电客服成功挂号报装,曾先生口头许诺将接连运用58元套餐12个月以上,该客服许诺组织跟进装置之事宜。4月7日,曾先生却未收到任何联络,致电客服,却被奉告优惠现已变化,由“许诺运用58元套餐可0元装置20M光纤宽带”变为“许诺运用58元套餐可760元装置20M光纤宽带”,曾先生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但对方解说称:“因为顾客是4月份再次致电客服热线日完毕,故客服代表按其时优惠政策解说。”经调停,运营商终究按曾先生第一次报装时的优惠给予处理。
省消委会以为,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相应的丢失等违约责任。
2017年2月24日某运营商工作人员通过电线元套餐的活动。范先生其时赞同注册,之后通过考虑以为不适合,在手机到货时拒收手机,要求吊销该活动。但对方收到退回的手机后,并未将原套餐康复。范先生以为运营商在其自己现已吊销所订货手机的前提下,不应该私行修正客户的套餐。
省消委会在接到投诉后与运营商做交流,了解到范先生本来的套餐为2G预付费新势力上网王套餐。运营商表明其工作人员称该活动是在征得范先生赞同且了解规矩的情况下注册的,但范先生称其并不清楚套餐不能再改回本来的2G套餐。
省消委会以为,运营商对其所供给服务的具体的细节内容负有奉告和阐明责任,但在以赠送手机的优惠来向顾客电线G套餐活动时,并未向顾客清晰奉告其转为4G套餐后就不能再转回2G套餐,成心隐秘具体情况。因而顾客有权要求撤销该优惠活动,将套餐变更为本来的2G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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