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海,一大妈的空调坏了,联系了维修师傅来修,两名男子修好空调后,向大妈要维修费用,没想到大妈声称没有钱,当师傅想和大妈理论时,大妈说了一句“谢谢你”,并且拿出了6元2角递给一男子。
大妈的儿女都在外地,平时都只有她一人在家,前两天家里的空调坏了,而最近天气实在是热得不行,大妈实在是受不了了,于是打了之前留下的空调维修电话。
没过多久,两个男子赶到了大妈的家,在一番询问之后,两名男子就大概看出了空调出现的问题,没用多久的时间,空调就能正常使用了。
两名男子在维修空调期间,通过和大妈的聊天,知道大妈是一个人生活,儿女都在外地,看着也是挺可伶的,而且空调也没有多大问题,维修时间不长,就表示只收上门服务费50元就可以了。
可是谁都没想到,大妈竟然说自己不存在钱,在双方多次沟通下,一名男子表示只要20元,因为两个人骑了5公里的路来这里,大家都不容易。
但是大妈仍然说没有,在男子说出难道给10元的时候,见大妈嘴里还是说没有,男子只好询问那能给多少时,大妈双手合十对着男子一直说谢谢,最后从包里面拿出了6元2角钱,男子只好只收了6块,此时的大妈估计也不大好意思,表示找包包里面看还有没有。
最后男子也不为难她,声称就拿6块了,不用找了,天气这么热,就当买两瓶水了。
此视频一出议论纷纷,有人说用得起空调不可能连50元都没有,而且维修师傅要求50元的服务费已经是良心价了,大妈太过分了。
还有的人说,既然50元钱都付不起,就不应该用空调,一直说谢谢是在道德绑架两名男子。
大妈自己联系的维修师傅帮忙修自己的空调,在两名男子来到家里帮忙维修,双方就属于服务合同关系,大妈在空调修好后表明了自己没有钱,属于违约行为。
1.维修师傅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大妈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付钱给师傅,由于上门维修空调一般都是检查了空调维修好后才知道费用,属于事先没有约定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能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可以参照平时同距离相似维修情况确定价款。
2.像维修空调这种情况,按照常理都是维修好之后给钱,大妈在空调维修好后,应该支付价款给予师傅。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3.但是大妈在空调修好后却不给钱,像这种由于涉及金额较小的情况,一般是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能提前诉讼。
在我们的生活中,大多数人应该相互理解,绝对不能不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也许碰上脾气好的不计较的事情可以简单化,但是碰上脾气不好的,很能会造成没有办法挽回的后果。